马伟律师亲办案例
吴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
来源:马伟律师
发布时间:2017-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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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被告人吴某家人的委托和河南有道律师事务所的指派,由我们担任吴某的一审辩护人。开庭之前,我们认真查阅了案卷材料,刚才又参加和听取了法庭调查,对案件有了全面的了解。

辩护人对公诉人关于本案罪名的定性没有异议,但本案应属国某公司的单位犯罪,且国某公司吸储的大部分资金均用作了实体投资,这些资金现均有实实在在的固定资产;另有一部分吸储的资金现已经将本息全部归还结清,且国某公司现有资产远远大于公司未还资金。故,被告人吴某犯罪后果的社会危害性不大,再结合其归案后一直认罪态度较好,现仍愿意继续变卖公司资产,及时归还所有未还的吸储资金,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减轻刑事处罚。

现依据事实和法律具体发表以下辩护意见,敬请合议庭给予采纳。

一、本案就被告人吴某犯罪事实而言,应属于单位犯罪。

我国刑法第三十条明确规定了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本案中,某市国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国某公司”)成立于2010年10月13日,实际控制人崔某某,为开发某市某公司项目,国某公司成立之始就开始对外吸储,直至2011年3月9日通过股权转让,吴某成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账面吸储资金已达1100余万元。这一事实,有吴某供述,崔某某证言,国某公司工商登记等大量证据证实。

吴某成为法定代表人后,为开发某县房地产,国某公司继续对外吸储,且吸储的资金均用在了某县1号地和2号地及相关的投资和经营上。这一事实,同样有吴某供述,某县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出让金专用票据等大量证据证实。

以上吴某受让国某公司前后两个事实可见,国某公司成立的目的是开发某市粮食局饲料公司项目,是从事房地产开发;吴某受让国某公司后,虽国某公司继续对外吸储,但吸储的资金同样用于房地产开发,即某县1号地和2号地项目。故,吴某注册公司的起因和日后的经营均是正常的市场行为,而非为犯罪而注册公司。因此,该行为应属于我国刑法规定的单位犯罪。

二、国某公司现有资产远远大于公司未还资金,被告人吴某犯罪后果的社会危害性不大,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减轻刑事处罚。

国某公司吸储的大部分资金均用作了实体投资,这些资金现均有实实在在的固定资产,另有一部分吸储的资金现已经将本息全部归还结清。依据河南某会计师事务所某(2014)会鉴字第015号《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群众申报的国某公司集资余额为20,259,700元,国某公司会计账面的集资余额为22,293,303元,而依据河南某会计师事务所四方审字(2014)100号《审计报告书》,国某公司投资某县1号地和2号地项目计22,500,000元,且被公安机关冻结在建设银行某分行的资金为12,811.32元,冻结在建设银行北京金源支行的资金为100,684.61元,冻结在中国银行北京远大路支行的资金为100,827.61元,冻结在某银行的资金为873,718元等等。所以,将这些资金和资产简单相加便知国某公司现有资产远远大于公司未还资金,广大储户的资金还是绝对安全的。

故,被告人吴某犯罪后果的社会危害性不大,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减轻刑事处罚。

三、被告人吴某系初犯、偶犯,自始至终认罪态度好,其本身主观恶性较小,依法可对其从轻、减轻刑事处罚。

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作为一种侵害国家金融管理秩序的行为,与传统犯罪相比其社会危害性更加隐蔽,从微观上看很难发现该行为给社会带来何种实质性的危害。作为没有法律专业知识的普通老百姓更是难以将该行为与犯罪联系在一起。某些群众就是站在贪图低投入、高回报的心理,将资金投入国某公司,这种群众贪婪的实际现象,对于本案国某公司非法吸储的促成,起到了很大的推动作用,这些储户在非法吸储中的过错是无可争议。

2、本案的发生与当时某市特定的社会背景有关。当时,某市甚至全国非法吸收存款行为成风,并呈现愈演愈烈之势力,国家监管机关并未采取有效的措施给予打击和治理,使很多老百姓认为该行为已经 “合法化”。在这种社会大背景下,本案的发生也带有了一些必然性。

3、纵观本案国某公司吸储资金和将吸储资金投入房地产的全过程,被告人吴某个人并未非法获利,且被告人吴某到案后,自始至终认罪态度好,积极配合司法机关调查事实,其本人又无前科,本案涉案纯属法律观念的淡薄,依法系初犯、偶犯。故,依法可对其从轻、减轻刑事处罚。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本案的发生是多种原因共同作用的结果,由于被告人法律观念的淡薄,导致了该悲剧的发生,但被告人在案发后能坦白交代自己的行为,认罪态度较好,况且国某公司吸储的大部分资金均用作了实体投资,这些资金现均由实实在在的固定资产,这些现有资产远远大于公司未还资金,另有一部分吸储的资金现已经将本息全部归还结清。所以,被告人吴某犯罪后果的社会危害性不大,辩护人请合议庭在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的基础上,对被告人吴某从轻、减轻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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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马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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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
    14101*********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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