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伟律师亲办案例
石某涉嫌合同诈骗罪辩护词
来源:马伟律师
发布时间:2017-09-12
浏览量:1474

一审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相关规定,河南有道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石某亲属的委托,指派马伟律师担任其辩护人出席今天的法庭审理,庭前辩护人查阅了大量案件卷宗,结合今天的庭审,对本案有了较为全面的了解,现具体发表如下辩护意见,敬请合议庭给予采纳!

辩护人认为:石某不存在非法占有的刘某财产的目的,石某依据合同收取保证金不存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本案系合同案件纠纷,依法应当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解决,完全不属于刑事案件,石某依法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一, 本案的合同主体均是法人资格的公司,合同行为系公司单位行为,并且合同主体真实、合法,不存在虚构单位。

本案合同主体一:河南某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

2009年7月2日,注册资本100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李丹,营业期限自2009年7月2日至2019年7月1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11324690593228C。

本案合同主体二:南阳某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2年10月19日,注册资本三亿美元,法定代表人为李丹,营业期限自2012年10月19日至2032年10月18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11300054746545X。而且,该公司系经河南省人民政府和南阳市人民政府商务局批准设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文号为商外资豫府苑资字[2012]0027号,为某县人民政府招商引资企业。

故,以上事实充分说明本案的合同主体真实、合法,以此指控石某犯合同诈骗罪不成立。

二, 本案的合同内容真实,不存在任何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

《年产30000吨绿色活性生物制品项目》是于2011年4月8日经镇平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备案,并经南阳市发改委和南阳市工信局批准、复核同意的工程项目,完全合法、真实,不存在任何虚假,据此石某与刘某签订园区住宅楼不存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最多也只是手续不全,违法发包而已。据此指控石某犯合同诈骗罪不成立。

在本案中,石某虽然只具有与县政府某种履行合同的意向,就与第三人刘某签订建设工程合同,其内容带有半真半假的性质。这类合同客观上已经具备部分履约的可能性,但要受到许多条件的制约。如果行为人有履约意图,客观上也为履行合同作积极努力,最后因种种客观原因未能履行合同,不能认定为诈骗犯罪。

三、石某不存在非法占有目的。

1,本案刘某交纳保证金的行为是其应尽的合同义务。

本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年产30000吨绿色活性生物制品项目》)关于住宅楼工程在履行过程中,合同双方一致同意刘某需交付保证金,而且刘某实际也交纳了部分保证金。故,刘某交纳保证金的行为是其应尽的合同义务,不存在石某欺骗刘某,刘某基于错误认识而向石某交付保证金。所以,据此指控石某犯合同诈骗罪不成立。

况且涉案保证金据被告人讲应该为428万—80万元(在200万里包括)—148万元(赞助款)—110万元(退还保证金)=90万元,关于保证金数额一方面检察机关举证银行转账凭证不足以证明428万,一方面被告人认为其中80万元在200万元里包括,148万元是刘某个人(不是公司行为)看我一时困难,自愿赞助我的,110万元已经退给了刘某。所以被采取刑拘措施前只剩下90万元的保证金没有退还。

2, 本案石某收取保证金后不存在携款逃逸,而是一直在如约履行合同,据此指控石某犯合同诈骗罪不成立。

本案工程合同签订后,某公司便开始积极履约,仅该项目进行环评就投资了120余万元,缴纳土地押金就有100万元,租赁办公场地费用30万元,为刘某支付农民工工资110多万元等等。石某在收取保证金后,更不存在携款潜逃,而是一直在积极筹款,积极如约履行合同。该项目承建用地虽未经有关土地等部门审批,但该园区项目已经立项是个不争的客观事实,而涉案住宅楼建设合同履行地也正是立项审批的范围。故,石某签订合同,并不是空穴来风,不存在虚构事实。

3,石某不属于刑法规定的: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公司在经营中缺乏资金很正常的现象,在本案中,石某签订本合同时虽然公司缺乏资金,但是在此之前石某一直在积极筹措资金,并和香港鱼某公司签订投资合同,约定由鱼某公司就项目投资2千万美金,只是因为资金链断裂,鱼志强公司不再投资,才造成石某迟延履行合同,根本不存在买空卖空,空手套白狼,故意诈骗钱财的故意。

在本案中,石某是首先签订了涉案的关于4栋住宅楼的建设合同,并依约收取了很少一部分保证金200万,按照合同应该是1000多万.在此之后的零星小工程与本案没有关系。石某没有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因为零星工程是在签订住宅楼项目合同之后,并非在前;关于金融大厦合同虽然签订,但是是作废的合同,双方都不认可,也都没有履行.

本案中,合同的签订以及签订合同之前(缴纳相关土地押金和图纸设计以及签订投资合同等)之后(退回部分保证金以及支付村民补偿款项)的行为,表明了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有进行经济往来的真实意思,并非旨在诈骗他人钱财,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精神,即使合同签订后没有得到完全的履行,也不属于诈骗犯罪。本案中,石某以超出自己履约能力的合同签订后,积极落实资金,设法履行合同,所以即使最终没有完全履约,也不能认定为诈骗罪。

在本案中,石某并没有虚张声势玩“空手道”。更没有为证明自己“有经济实力”,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虚假的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等作担保,诱使对方当事人信任,再利用经济合同诈骗钱财。

综上所述,石某的行为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本案系合同纠纷案件,依法应当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解决,完全不属于刑事案件,石某依法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呈送以上辩护意见,敬请合议庭给予采纳!

以上内容由马伟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马伟律师咨询。
马伟律师主任律师
帮助过307好评数13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金水东路219号盛润国际东塔8/17楼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马伟
  • 执业律所:
    河南有道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
    14101*********239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河南
  • 地  址: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金水东路219号盛润国际东塔8/17楼